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86358号“香辣桂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78号
申请人:文彦然
委托代理人: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6358号“香辣桂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指示的含义或物品与所指服务无行业关联,用于指定服务上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桂子”即桂花,作为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