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IGER SUG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298764号“TIGER SUG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15号

       

      申请人:杨敏宗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8764号“TIGER SUG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05216号“老虎堂黑糖専売 虎TIGER SUG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55025号“糖老虎茶虎虎生风BRAVE AS A TIGER TIGER SUG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75632号“TIGER SUG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850498号“老虎堂TIGER SUG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979161号“老虎堂黑糖专壳TIGER SUG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989155号“虎虎生风BRAVE AS A TIGER TIGER SUG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171907号“TIGER SUG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440109号“老虎堂黑糖专壳TIGER SUG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943302号“老虎堂TIGER SUG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846163号“食盟 黑糖专壳店 老虎堂黑糖专壳店TIGER SUG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老虎糖”商标已经初步审定,故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四、七至十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七至十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至十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系英文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TIGER SUGAR”,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餐馆、酒吧、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申请在先的第43类酒吧、餐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主张其在先申请的“老虎糖”商标已经初步审定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