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48257号“PEARLSON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31号
申请人:李昌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8257号“PEARLSON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明显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