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58352 -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43号 - 申请人:杭州品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583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43号

       

      申请人:杭州品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8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59219号“老农夫 LaoNongFu及图”商标、第10029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较大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待审中,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