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CJRF 2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381362号“CJRF 2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75号

       

      申请人: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1362号“CJRF 2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1725号“H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于2019年5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0668号“25CELSIUS DEG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17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