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527158号“SPAR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0058号重审第0000002663号
申请人:深圳市斯巴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0058号《关于第31527158号“SPAR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7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124948号“斯巴达SPAR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282119号“SPARTA EV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前述撤销结论和转让结果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2、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545211号“SPAR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40623号“SPAR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
3、引证商标四经商标转让程序,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归属于同一主体,其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