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三天两觉 三天两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242617号“三天两觉 三天两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098号

       

      申请人:上海天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42617号“三天两觉 三天两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9593号“三天两夜 SUPER D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为无主商标,且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引证商标是一种对于商标稀缺资源的浪费,其不应当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中止审查。“三天两觉”是申请人在先创造并使用的笔名。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百度百科、申请人使用“三天两觉”笔名在中文网等网络上的截图、申请人运营的“三天两觉”微信公众号、后台更新明细及读者留言、公众号阅读量展示截图、申请人运营的“三天两觉”百度贴吧及“惊悚乐园”贴吧、“三天两觉”相关信息截图、申请人使用“三天两觉”出版的系列小说实拍截图、“三天两觉”部分周边产品、百度搜索结果截图、荣誉资料、新闻报道、百度百科关于“粉丝经济”一词的注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天两觉 三天两觉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天两夜 SUPER DATE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娱乐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