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552058号“嘉科米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17号
申请人:嘉科米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2058号“嘉科米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5525号“嘉科米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魏诗瑄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