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765号“REBIOTIX A
FERRING 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41号
申请人:Ferring BV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REBIOTIX,INC.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765号“REBIOTIX A FERRING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转让给Ferring BV,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543号“FER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42614号“辉凌医药 FER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39318号“FERRING PHARMACEUTIC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58724号“辉凌医药 FER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15597号“FER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455712号“FERRING PHARMACEUTIC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442617号“辉凌医药 FER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第5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913号“润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290543号“润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290546号“闰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67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290549号“闰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0548号“闰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575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0290545号“闰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824193号“RUN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4777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REBIOTIX A FERRING COMPANY”和图形组成,其中“A FERRING COMPANY”与申请人Ferring BV的名义一致,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