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86728号“楂男&楂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117号
申请人:刘志涛
委托代理人:沈阳远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6728号“楂男&楂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26540号“渣男渣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楂男&楂女”中“楂”字意为“山楂”,与申请人经营的商品特征相呼应。申请商标不具有消极或负面影响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3、已有类似包含“楂”字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品图片复印件、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中的“楂男楂女”文字与“渣男渣女”文字相近,呼叫相同,而“渣男渣女”通常指玩弄别人感情的男人、女人,该词格调不高,故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楂男楂女”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