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407182号“EGOCA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06号
申请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原注册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受让人:上海逸刻新零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7182号“EGO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7563号“益菓E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0929号“E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04346号“E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原注册人、关联公司的相关信息、媒体报道、相关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情况及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商标信息(光盘)。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于2020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由百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予上海逸刻新零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4月13日第169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英文“EGOCAFE”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英文“EGO”,在呼叫、字母构成构成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蛋、豆腐制品商品以外的加工过的肉、牛奶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紫菜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牛奶制品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蛋、豆腐制品商品以外的加工过的肉、牛奶制品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蛋、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蛋、豆腐制品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