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赫蒙特朗 HELMUT L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748790号“赫蒙特朗 HELMUT L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付亚楠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赛蒂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48790号“赫蒙特朗 HELMUT L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372号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质证,其证明力存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许可合同;2、网店截图;3、销售发票。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一、证据1为关联主体间签署,缺乏真实性。二、证据2中的网店和微店平台系由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开设,可自行编辑相关内容,缺乏真实性。三、证据3中的发票一份形成于指定期间之外,一份在商标显示上存在错误,且数量和金额较少,不符合商业惯例。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围巾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7年8月6日依法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2为相关网店的页面截图,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证据3为两份销售发票,其中一份发票形成于指定期间以外,另一份发票虽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但该发票上所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