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419号“Uni-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10号
申请人:NOMURA RESEARCH INSTITUTE,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419号“Uni-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独创的臆造词组,并非固定的英文词汇,且“UNI”对应多个英文词组的缩写,亦可被理解为无含义的字母组合。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第9类商品及第42类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Uni”字典和网络上的查询结果、法院判决书、在先注册的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Uni-ID”构成,可译为“统一身份证”,使用在第9类指定商品及第42类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和第42类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