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13596号“三缘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472号
申请人:饶平县兴成机电水族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13596号“三缘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2172、38758303、477828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荣誉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中未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驳回申请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注销,二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三缘”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