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80318号“NEW MON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10号
申请人:上海名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0318号“NEW MO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