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7288458号“H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30号
申请人:南京宏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88458号“H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8841号“HOT”商标、第15089900号“HOT”商标、第G1007103H号“HOT HOSTED TESTING”商标、第18640433号“HOT T”商标、第18640438号“HOT T”商标、第27165627号“泓特光电 HOT PHOTOELECTRICITY”商标、第16620925号“浩庭纺织 HOTEXTILE”商标、第12400960号“浩源正泰 HOT”商标、第26789252号“烈火青春 YOUNGTH HT”商标、第12599939号“DIGIONE”商标、第6703687号“均富 GRANTTHORNTON及图”商标、第10666944号“银能 ENERCR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九在注册程序中被予以驳回,其申请人均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九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运动员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赵齐朝
王训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