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03418号“EICHI T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49号
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3418号“EICHI T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4589号“TOO”商标、第10652725号“TOO”商标、第10703669号“TOO”商标、第21894111号“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8954号“EI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无效,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电解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绘画仪器;电镀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数器;传真机;衡器;信号灯;无线电设备;扬声器;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空气分析仪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恒温器;视听教学仪器;电测量仪器;非医用激光器;显微镜;电缆;半导体;磁铁;变压器(电);热调节装置;灭火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安全网;铃(报警装置);眼镜;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数器;传真机;衡器;信号灯;无线电设备;扬声器;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空气分析仪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恒温器;视听教学仪器;电测量仪器;非医用激光器;显微镜;电缆;半导体;磁铁;变压器(电);热调节装置;灭火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安全网;铃(报警装置);眼镜;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量具;电解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