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226785号“火星团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53号
申请人:常州市菲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6785号“火星团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30000号“火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25497号“火星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89163A号“火星探测工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909041号“星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239211号“火星外卖 HuoXingWaiM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969976号“星火 S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286843号“火星救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246744号“火星快递 WWW.火星快递.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952006号“火星旅游 huoxinglu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630561号“火星基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九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且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地址截图、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截图、微信公众号、宣传页等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在“船运货物”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旅行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十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旅行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十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十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十相区分。申请人所述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