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54801号“pin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114号
申请人:北京齐昀共懋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4801号“pi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26737A号“品诺华泰 P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89651号“PIZZA PINO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pino”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INO”、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IZZA PINO”相比较,均包含“pino”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