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09984号“锦药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113号
申请人:武汉锦药汇大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9984号“锦药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47723号“锦药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锦药汇”与引证商标“锦药堂”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