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4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713号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许可使用证据及品牌包装设计材料;2、委托加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页面截图;3、销售单;4、产品及外包装图片;5、相关域名注册信息及网页截图;6、淘宝订单记录截图;7、参展材料及图片。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已基本包含在上述证据之中。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或形成于指定期间以外,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在先案例及关联关系证明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莫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8月6日依法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无法证明产相关品已进入市场流通;证据2系被申请人向他人采购产品的证据,且合同履行(交易)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无法明确具体形成时间;证据3、6、7的形成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