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009178号“芙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22号
申请人:上海醇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09178号“芙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216号“多芙 Duo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95539号“多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芙多”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多芙”、引证商标二“多芙”相比较,文字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洗浴制剂、香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浴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