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058142号“品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67号

       

      申请人:品世香(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8142号“品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6227号“品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泽平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