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993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01号
申请人:广州朗锐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9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59060号“百行智充BAIXINGZHICHONG及图”商标、第18601629号“百推宝”商标、第13651391号“百度钱包 BAIDU WALLET及图”商标、第994402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官网简介、版权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12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手机用套、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三件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