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71527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76号 - 申请人:北京船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715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76号

       

      申请人:北京船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1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2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553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434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2月27日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