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86771号“俄白罗啤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15号
申请人:厦门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6771号“俄白罗啤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俄白罗啤斯”并不会被认读为“俄罗斯白啤”。2、申请商标不存在夸大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更不会欺骗消费者或者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俄白罗啤斯”易使消费者认读为“俄罗斯白啤”,其中“俄罗斯”为外国国家名称。因此,申请商标中包含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的文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中包含“白啤”文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除“啤酒、麦芽啤酒”以外的“果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