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62545号“海溪湾 HAIXIW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14号
申请人:澄迈澄丰生态牧渔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2545号“海溪湾 HAIXI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鱼(非活)、鹌鹑蛋罐头、加工过的甘薯、食用油、烹饪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4260号“海西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58450号“海西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27038号“DONGPINGHU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052号“东平湖 DONGPINGHU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蛋、咸蛋、鸭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鱼(非活)、鹌鹑蛋罐头、加工过的甘薯、食用油、烹饪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咸蛋、鸭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咸蛋、鸭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