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98982号“派黎思PARRI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40号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8982号“派黎思PARR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0531号“PARR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派黎思”及英文“PARRISH”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