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神奇百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237563号“神奇百果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23号

       

      申请人:杨新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7563号“神奇百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772号“神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神奇百果园”,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神奇”,二者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鲜水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