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旺达管理 FOURISH MANAGEMENT W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77844号“旺达管理 FOURISH

    MANAGEMENT W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09号

       

      申请人:北京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7844号“旺达管理 FOURISH MANAGEMENT W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7649号“旺达财务 WANGDA及图”商标、第8064267号“好旺达”商标、第10500474号“FLOURISH PETROTEC及图”商标、第33496560号“旺达水暖及图”商标、第36194164号“旺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现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旺达管理”、英文“FOURISH MANAGEMENT WD”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文字“旺达管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