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喜合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50077号“喜合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58号

       

      申请人:成都喜合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0077号“喜合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36355号商标、第3531165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上述引证商标目前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资料作为在案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