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59622号“S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53号

       

      申请人:成都越美佳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9622号“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381009号“SOOOI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指定服务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图文组合方式与引证商标“SOOOIII”在构图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