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玛尔斯特MARS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55036号“玛尔斯特MARS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51号

       

      申请人:上海玛时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5036号“玛尔斯特MARS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2444号商标、第9080920号商标、第15029999号商标、第10022403号商标、第19154735号商标、第12303346号商标、第7935057号商标、第3035655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页面、销售图片、销售单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玛尔斯特”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MARSTEK”与引证商标八“MASSTEK”仅中间一个字母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