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CALIBER OPHTHALM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172号“CALIBER

    OPHTHALM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48号

       

      申请人:SURGICAL SPECIALTIE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172号“CALIBER OPHTHALM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CALIBER”,该单词是“CALIBRE”的美式拼法,含义为“质量,水准;(枪炮或管子的)内径、口径”。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是一家位于美国的提供眼科医疗手术设备和相关器械的公司,该标识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CALIBER”可译为“质量,能力;(管子或子弹等)口径,直径”,“OPHTHALMICS”可译为“眼科”,申请商标“CALIBER OPHTHALMICS”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用器械和工具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