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张少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26816号“张少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38号

       

      申请人:马山县金钗镇奥美生医疗器械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新知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6816号“张少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张少强”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峥嵘的家族长辈,生前是一名游医,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为发扬张少强的医德医术,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张少强”商标。该标识虽与烈士重名,但不会对我国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检索张少强页面、英烈网关于张少强的记录、企查查检索张少强页面、举证商标档案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张少强”系我国烈士名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