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金榜量贩 KT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897915号“金榜量贩 KT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58号

       

      申请人:佛山市商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7915号“金榜量贩 K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10307号“金V榜”商标、第37285124号“金榜”商标、第10295030号“金榜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74855号“金榜书院”商标、第38270202号“金榜作文”商标、第23966160号“金榜培优 JIN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在含义上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照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六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78期),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除“摄影”以外的服务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夜总会娱乐服务;娱乐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