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108058号“威治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61号
申请人:威龙优化生活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百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08058号“威治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7059号“威治”商标、第5070152号“威支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日常宣传和使用,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品牌认可度,并未出现混淆和疑义的情况。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细菌制剂;杀寄生虫药;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防寄生虫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菌剂;消毒剂;灭微生物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的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杀菌剂;消毒剂;灭微生物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细菌制剂;杀寄生虫药;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防寄生虫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