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76830号“苗帮正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71号
申请人: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6830号“苗帮正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转让申请,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82802号“苗帮正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内置假体;缝合材料”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33384821号“苗帮正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第37908581号“苗帮正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医用冷敷贴;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热敷布(外科);医用垫;出牙咬环;性玩具;矫形用物品”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冷敷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冷敷贴;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热敷布(外科);医用垫;出牙咬环;性玩具;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