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诺米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84741号“诺米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98号

       

      申请人:广州伟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4741号“诺米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03345号商标、第31603345A号商标、第167162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二相类似商品的复审申请,只在花香料原料、化妆剂商品上进行复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洁肤乳液;擦洗溶液;抛光乳膏;磨光粉;口气清新喷雾;香;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花香料原料、化妆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由我局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