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793153号“唯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46号
申请人:东莞市哆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龙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93153号“唯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13936号“唯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且各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