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BUCLT 布契拉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890576号“BUCLT 布契拉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同琦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澳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90576号“BUCLT 布契拉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53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澳然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的瑕疵,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生产订单协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申请人仅有一次销售行为,属于“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去污剂;上光剂”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3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3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11月259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洗面奶;去污剂;上光剂”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订单及发票仅能证明上海璞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卸妆霜、洁面膏”等商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已经与具体商品相结合并进入了商业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洗面奶;去污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