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UIXIAN MALL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88107号“HUIXIAN MALL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889号

       

      申请人:武汉汇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8107号“HUIXIAN MALL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389371号“嘀嘀猫 DEDEMOO”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