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554633号“依莱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43号
申请人:成都依莱川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豌豆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4633号“依莱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65139号“西延高速及图”商标、第6664972号“西宝高速及图”商标、第19418493号图形商标、第15736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