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降真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20770号“降真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04号

       

      申请人:伍华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0770号“降真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降真香”中的汉字“降香”是一种中药植物,将其指定使用在香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