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19063号“快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80号
申请人:温州汉邦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9063号“快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理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快”、“固”的网络释义、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部分驳回通知书、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快固”使用在动物剪毛机、电动螺丝刀、电动剪刀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