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PREDA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7909076号“PREDA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42号

       

      申请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09076号“PREDA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0795号“PREDA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9794号“PREDATOR”商标、第15385517号“PREDA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被撤销,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