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明乐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67109号“明乐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64号

       

      申请人:罗雅琴
      委托代理人:湖南知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7109号“明乐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申请商标与5945384号“明乐”商标、第6048046号“明乐及图”商标、第5998341号“乐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排列组合方式、整体外观、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在隔离对比的市场环境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完全能够进行区分,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产生了独立的品牌价值且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的加盟合同、店面照片等其他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