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096420 -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62号 - 申请人:杭州立超纺织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964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62号

       

      申请人:杭州立超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诚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6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与第13864151号“科莱弗CH”商标、第30301884号“华铖户外 Outd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字形、含义、读音、排列方式及整体外观等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特定的关系,如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