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77117号“水门國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78号
申请人:谢锡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老号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7117号“水门國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商标信息档案、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水门”、“國”、“仔”视觉相对独立,其中“國”字体大而突出,用作商标易被理由为“代表国家的、或国家级的”,从而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