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玖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331998号“玖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59号

       

      申请人:潍坊玖一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龙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1998号“玖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2482号“九一 JOINA”商标、第15437164号“玖一”商标、第19567597号“NINE ONE 91”商标、第20342618号“九一高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构成、整体外观、表现形式、汉字个数存在巨大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观察力便可轻易分辨申请商标,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任何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2日